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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7-01
摘要:中央药业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

  中央药业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中央药业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中央药业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和安排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的票据的安全和流动性。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中央药业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中央药业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票据资产,减少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中央药业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393证券简称:力生制药公告编号:2020-049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3:00开始

  (2)网络投票:2020年6月30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北一道16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王福军董事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所代表公司股份数量97894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454,992股的53.654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97863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454,992股的53.636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3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454,992股的0.017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184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152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978644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2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537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1%;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8%;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庆、冯兆美、侯玺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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