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中称:自2019年4月1日起,天津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同步等额降低天津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水平。
详情如下: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9〕25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后,天津电网含税输配电价水平降低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同步等额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水平。降低后的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2017-2019年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见附件2。
三、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降低后,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认真做好电价调整、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组织好价格监测与监管,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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