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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挖建“生态鱼塘”被移交公安部门 连续五年入列省重点项目 河北承德凤凰谷蹒跚前行(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17
摘要:滦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5年,凤凰谷项目公司曾申请过延期开工,而西大地两宗地块闲置原因系涉及文物古迹保护,目前正在重新调整规划方案,待审批通过后再确定如何处理。但是,对

  滦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5年,凤凰谷项目公司曾申请过延期开工,而西大地两宗地块闲置原因系涉及文物古迹保护,目前正在重新调整规划方案,待审批通过后再确定如何处理。但是,对于安置区是否属于土地闲置的情况,其表示并未接到相关通知。

  部分土地仍未利用

  据记者了解,在项目签约后,当地政府征收的土地规模远远超过了当前已经供应的部分。

  2016年1月28日,滦平县政府印发《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孙家沟、古城川村凤凰谷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安置办法”)的通知(滦政通【2016】4号),文件指出,项目规划区域包括孙家沟行政村及古城川行政村的四达沟、西大地、前窝铺。按照项目建设要求,需对涉及的全部村民进行整体搬迁安置,即所有房屋全部搬迁腾退,所有坟墓全部迁移,土地、山场分步流转。

  记者统计中国土地市场网信息发现,截至目前,加之上述四宗地块,天缘盛世共获得19宗、合计面积为41.4383公顷的土地使用权,项目位置均位于古城川村。

  记者从滦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利用股、耕保股进一步了解到,相关土地对应的征地批次为2010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2014年第二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冀政工矿利用函【2015】4号)以及2014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冀政转征函【2014】1809号)。

  但是,记者在梳理滦平县2010年至今获得批复的征地信息时发现,2014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以及2015年第一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冀政工矿利用函【2015】7号)征地告知书中,分别批复征收孙家沟村0.9563公顷和0.7844公顷土地,开发用途均为住宅用地。

  此外,记者不完全统计,2016年至今,古城川村粮窝、兰旗地、西台合计32.3331公顷土地先后四次被批复征收,开发用途亦均为住宅用地。记者对照相应的“标注征地位置的规划图”发现,相关地块均位于古城川安置区附近。

  可是,中国土地市场网信息则显示,除了天缘盛世获得的19宗地块外,再无坐落于古城川村的地块进行供应,而孙家沟村则始终没有地块供应。

  “我们村的地确实征了,补偿也发了,但是一直闲着,不让种,也没建什么项目。”古城川村西台一位村民告诉记者。

  “我们村被征的地并没有给钱。”孙家沟村一位村干部却表示,该村所有土地均于2015年流转给了凤凰谷项目,约定一亩地一年1200元租金,租赁期限直至2029年。但是,其随后表示,租金仅支付了三年,2018年至今则再没有支付。

  在上述《安置办法》中,即提出,项目区内所有土地、山场由企业分步流转并逐年给付租金。其中,先由土地承包户委托村委会将土地租赁给项目企业,租金支付时间为签协议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下一年度租赁费。2029年10月1日后,项目区内所有土地及山场在未改变使用性质之前,企业使用的土地由企业继续租用。

  人工湖问题被移交公安部门

  “我们村的情况是,没有批文,就是强行给钱用地。”对比其他村民土地征收、流转未被利用的情况,古城川村炮手沟村民告诉记者。

  据村民介绍,该村共有99.5亩土地被“购买”,并以每亩地8万元的价格进行了补偿。“以前种的玉米,2017年开始征的,说是要建墓地,但是一直也没建,就闲着了。”该村民告诉记者。

  记者在上述《安置办法》中看到,第三条为“坟墓迁移补偿”。坟墓迁移安置地点选址在古城川村炮手沟里,由企业负责总体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并无偿提供给有关农户长期使用。

  古城川村西大地、前窝铺等村民告诉记者,他们村子的情况也类似。

  在凤凰谷项目西大地、四达沟地块之间,记者看到一处大型的水塘。据周边村民介绍,此处原为河道,种植有玉米等农作物以及杏树、栗子树等经济林。但时至2017年,随着凤凰谷项目正式开工,项目公司开始挖建人工湖。

  “以前我在人工湖那儿有2亩的土地,种的杏树,但是企业以每亩8万元的价格买了。”西大地一位村民告诉记者,“我现在都没签字,但是树连夜就给挖了。”

  “人工湖属于破坏10亩以上耕地。这已经不是行政违法行为了,属于涉嫌犯罪。我们在2018年的时候就将相关案件移交给了公安部门,现在在补充材料,准备起诉到检察院。”滦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但是,对于炮手沟相关问题,其表示并不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则进一步解释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此外,早在2012年,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明确规定,公墓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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