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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四医联动” 以药品集采和使用为突破口继续深化改革(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6
摘要:(十七)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优先选择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耗材和技术,节约医疗费用。指导邯郸市做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

  (十七)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优先选择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耗材和技术,节约医疗费用。指导邯郸市做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制定DRG分组体系和费率权重测算等技术标准,健全DRG付费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经办管理流程和定点管理协议,2020年启动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大力推行按病种付费,积极推进按床日付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支付方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八)实行医保基金结余奖励政策。完善总额控制制度,推进以医联体为单元医保基金打包支付。对医联体或实行总额控制的医疗机构,年初核定医联体打包支付总额和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时,在医保基金实际支出基础上,综合考虑上一年度医联体或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情况,对合理使用国家和省集中采购药品、履行采购合同、完成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用量的医联体或医疗机构,如果上一年度医疗服务价格没有调整,相应的集中带量采购节约医保基金70%纳入其打包支付总额或总额控制指标;如果上一年度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不再重复纳入打包总额或总额控制指标。建立药品耗材节约返还机制,对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上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鼓励医疗机构在医保支付价格基础上继续通过谈判采购,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10%以内的,所节约医保资金的50%返还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10%-20%的,所节约医保资金的70%返还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20%以上的,所节约医保资金全部返还医疗机构。(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建立健全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待遇制度

 

  (十九)逐步建立药品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机制。在考虑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基础上,从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以及谈判药品开始,对医保目录内药品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加大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质优价廉等方面的宣传,激励引导医生和患者使用。(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障能力。落实并巩固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建立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引导建立合理诊疗秩序。(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二十一)贯彻落实“两个允许”。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合理核定医联体或公立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医联体或公立医疗机构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60%-70%用于医务人员薪酬发放,其余部分用于医院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十二)落实分配自主权。医联体或医疗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分配办法,要综合考虑服务质量、能力贡献、技术知识、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将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完成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引导医务人员主动下沉基层,为群众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推动医联体或医疗机构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医联体或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岗位津贴、科研津贴、夜班补贴、加班补贴等项目,自主决定基础绩效工资。支持医联体或医疗机构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薪酬水平双方协商确定,协议工资、年薪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规范管理

 

  (二十三)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结构。落实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推动医疗机构建立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用药模式,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及时优化调整用药目录,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二十四)强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发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在药品遴选、采购、使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合理配备药学人员。持续开展药事服务培训,加强临床药学学科带头人、骨干青年药师等药学人才培养,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认真开展处方审核和点评,并在医疗机构内定期公开审核、点评结果,纳入卫生健康、医保等行政部门日常监督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范围,规范医师用药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三、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打击欺诈骗保长效机制。制定省市飞行检查办法,建立飞行检查常态机制,每年开展2轮省级飞行检查,每轮实现对各市全覆盖;各市每年开展2轮市级飞行检查,每轮对所辖县(市、区)全覆盖。压实市县政府属地责任,将基金监管纳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内容。各级审计机关要强化审计监督,每年将医保基金及医保、卫生健康等相关监管部门列入年度例行审计计划,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审计。健全医保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控检查。2020年上半年在全省开展欺诈骗保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各市县和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拉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效果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6月底前存量问题清零。由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市县政府层层签订承诺书,承诺存量问题解决,新问题不再发生,承诺书报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备查。对存量问题没有整改到位或发生新骗保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直接责任、市县政府属地领导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行业主管责任、医保部门监管责任。建设全省统一的大数据智能监控平台,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监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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