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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四医联动” 以药品集采和使用为突破口继续深化改革(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6
摘要:(六)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积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和频次。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加强对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督促中

  (六)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积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和频次。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加强对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督促中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省药品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推动药品流通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全省药品流通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对药品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认证检查等工作实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形成一套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协同共享的药品监管信息化体系。建立覆盖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确保药品稳定供应

 

  (八)提高药品供应水平。建立完善对药品生产企业特别是集中采购中选企业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测体系。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体系,做好短缺药品预警监测,保障药品供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九)加强药品应急储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药品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应急储备药品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制定相应的轮储办法,在确保储备品种和数量的前提下,及时对储备药品进行轮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十)依法惩戒药品采购失信行为。完善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中不能保障药品质量和数量等行为的企业,采取赔偿、惩戒、退出等处理措施,做好备选和应急保障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对于出现围标、串标等价格同盟或操控价格以及恶意断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关集中采购入围和挂网资格,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分别负责,省药品监管局参与)

 

  六、提升药品货款支付效率

 

  (十一)改革药品货款结算支付制度。从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入手,推行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直接结算,逐步扩大直接结算范围,确保从收货验收合格到给企业付款不超过30天。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作为药品集中采购的周转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二)加强采购药品货款实时监测管理。不断完善拓展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功能,强化采购药品货款支付实时监测,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各市药品货款支付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采取预警约谈等方式给予警告,警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暂缓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在全省通报批评。加强对医保支付药品货款、结算医药费用以及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的审计监督。(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审计厅分别负责)

 

  七、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管理

 

  (十三)优化药品生产流通格局。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简化集团内跨地区转移产品上市许可的审批手续,鼓励企业整合上下游优质产业资源,原料药和制剂企业一体化生产,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药品生产流通格局。各地在药品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实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十四)严格药品购销税务管理。对两票制实施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管。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药品企业通过中介组织虚增推广费、服务费等偷逃税行为。(省药品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八、推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联动改革

 

  (十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集中带量采购等多种方式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可拿出70%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其余30%用于补充医保基金并让利于患者。本着先腾后调、稳妥有序的原则,综合考虑医疗总费用、医保基金收支等情况,定期开展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因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的医疗机构可支配收入,可提取60%-70%用于医务人员薪酬发放,其余用于医院发展。统筹兼顾医保、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各方利益,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薪酬制度等政策的相互衔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六)改革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鼓励创新,推广适宜技术,简化审批流程,对有利于降低费用、诊疗效果明显的项目,开通受理审核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审核。各地要严格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按规定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责任,并对中医医院给予适当倾斜。(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九、深化医保支付改革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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