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总公司不仅负有制度建设职责,还应承担制度在下级机构落实的督导责任。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并非个例,检查组抽查了人保寿险广东、山西、黑龙江、河南、贵州等多家下级机构,均查实存在上述情况,表明问题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并非仅仅属于“部分机构执行不到位”,其根源是总公司对下级机构制度执行及落实情况不重视、不作为,没有切实履行总公司对下级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应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承担直接责任。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立查立改、无主观故意、政策理解、操作不规范、系统不完善、公司无法避免违法违规等,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对人保寿险的检查中,我会先安排部分银保监局对人保寿险分支机构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才开展整改,虽整改早于我会进场总公司时间,但晚于我会对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时间,不应作为进场前整改。此外,公司整改后问题仍存在,说明整改走形式、效果差。三是电网销业务针对不同保险产品、面对不同客户群体,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应分别进行处罚。因此,我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河北电销中心向我会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检查组指出上述问题后,河北电销中心立查立改,于第一时间停止开展新业务,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立查立改并进行内部追责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因此,我会对河北电销中心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寿险总公司张志廷、王文、廖定进等责任人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是上述各项违法行为,均属于分支机构问题。总公司负责制度建设、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分支机构违法不应归咎于总公司。二是在检查组指出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后,公司立查立改,部分问题如可回溯业务管理等在进场前已向合作银行发函提出整改要求,且公司或个人无主观故意,属于相关人员对制度理解不深、操作不规范、系统功能不完善等客观因素。三是王聪认为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的情况,请求免予处罚,理由是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是短期意外医疗保险,不属于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费率不需执行健康保险相关管理规定中30%的浮动范围。四是赵忠良提出其于2017年5月12日调离人保寿险总公司,在银行保险部任职时间较短,请求免予处罚。五是司聪提出其于2017年5月12日起任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任职文件中并未明确其“主持工作”,因此不应对该部门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六是廖定进、陈霞、司聪、赵忠良、王文、李雪彬在陈述申辩中均提到,其主管部门不负责客户信息数据真实性管理相关工作,不应对相关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总公司不仅负有制度建设职责,还应承担制度在下级机构落实的督导责任。对于下级机构存在的普遍性、持续性问题,总公司应承担直接责任。二是立查立改、无主观故意、政策理解、操作不规范、系统不完善等,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三是根据2015年《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执行30%的费率浮动范围。四是赵忠良于2016年10月20日起担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2017年5月12日调离,“任职时间较短”理由不充分,且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赵忠良应对其任职期间内主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五是人保寿险向我会提供《关于司聪同志任职的说明》,确认自2017年5月12日起,银行保险部无其他领导人员列副总经理司聪之前。六是银行保险部、个人保险部、团体保险部等作为公司业务一线部门,对客户信息收集中的真实性管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银行保险部对可回溯业务管理应承担直接责任。因此,我会对张志廷、王文、廖定进等责任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寿险总公司张志廷、王聪、陈霞等责任人还提出如下陈述申辩:一是张志廷、王聪就电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提出,上述违法问题涉及部门、领导、主管人员完全相同,请求合并处罚。二是陈霞针对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提出其主管的团体保险部违法数量相对较少,在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清单中占比较小,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电网销业务针对不同保险产品、面对不同客户群体,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但由于部门和管理人员完全相同,对张志廷、王聪合并处罚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二是陈霞主管的团体保险部违法数量相对其他渠道和部门占比较小,但违法事实存在,因此部分采纳陈霞申辩意见。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电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对河北电销中心予以罚款20万元,对成都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5万元,对郑州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5万元,对重庆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对深圳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对广东电销中心予以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志林予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邓玲川、刘海良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肖敏、姜本川、黄伟军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上述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 上述电销、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张志廷、王聪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王聪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上述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王文、廖定进、张志廷、李雪彬、赵忠良、司聪、原俊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陈霞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