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城地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沙某勇、谢某东等15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香江科技100%股份,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1月26日。刘某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4日。 二、陈海容内幕交易“城地股份”情况 (一)陈海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锋存在联络接触 陈海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锋是多年好友,平时工作也会经常接触。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6次电话联系,并分别在2018年1月8日、1月16日和1月24日当面接触。 (二)“陈某兴”账户交易情况 陈某兴系陈海容父亲,其名下“陈某兴”账户于2007年5月9日开立。2018年1月9日至19日,由陈海容决策和操作,“陈某兴”账户合计买入“城地股份”股票42,300股,买入金额1,113,931.00元,实际获利29,847.93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陈某兴”账户买入“城地股份”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陈海容的100万元及其母亲名下银行账户转入的10万元。 (四)陈海容买卖“城地股份”的交易异常特征 “陈某兴”账户的资金变动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动、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城地股份”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城地股份”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交易额明显放大、开户以来首次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交易单一股票等,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陈海容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通讯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海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陈海容违法所得29,847.93 元,并处以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