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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称,推进尚未支持移动支付的人工收费车道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规范拓展ETC发行渠道、便利ETC用户绑定扣款账户、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的使用。 对于ETC相关产品,该意见称,不得新增发行或为其他机构代理发行ETC储值卡,不得为新增发行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需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对于已发行的存量ETC联名卡,发卡银行应抓紧批量关闭相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妥善做好用户告知工作。 此外,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ETC发行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协同服务模式,提升ETC发行能力。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可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ETC发行服务机构的对接提供平台支持,优化ETC发行流程,拓宽ETC发行渠道。支持清算机构会同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资金风险损失分摊等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充分调动更广泛的金融力量共同参与ETC发行。 该意见指出,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 具体为,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将自通行交费交易日起超过30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应组织成员单位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合力防范恶意拖欠行为。 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通报,5月15日以来,全国累计新增ETC用户6281.31万,完成新增发行任务11017.88万的57.01%。截至10月9日,全国ETC用户累计达到14348.99万,完成发行总任务19085.56万的75.18%。 其中,累计完成进度位居前10名的省份是:北京(90.81%)、湖北(82.6%)、安徽(72.24%)、甘肃(70.34%)、辽宁(68.05%)、福建(67.46%)、陕西(67.09%)、青海(66.94%)、湖南(66.55%)和江西(65.63%)。 北京市交通委11月1日发布消息,为确保年底前顺利完成取消省界收费站工作,北京市年底前需要新增121.37万ETC用户。自6月1日起,北京市已新增ETC用户115万,完成任务进度的9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清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助力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现就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以“金融为民”为宗旨。 以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经济出行需求为导向,以高效、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改善高速公路收费服务质量与效率,支持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广应用。 (二) 以金融基础设施为抓手。 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广泛覆盖、金融标准互联互通的优势,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支付服务需求,推进ETC广泛覆盖、移动支付在高速公路人工收费车道全覆盖等目标有序实现。 (三) 以防控金融风险为底线。 坚持服务创新与风险防控两手抓,兼顾高速公路收费服务的安全与效率,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体系,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二、 推动ETC业务普及 (四) 规范拓宽ETC发行渠道。 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ETC发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ETC发行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协同服务模式,提升ETC发行能力。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以下简称清算机构)可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ETC发行服务机构的对接提供平台支持,优化ETC发行流程,拓宽ETC发行渠道。支持清算机构会同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资金风险损失分摊等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充分调动更广泛的金融力量共同参与ETC发行。 (五) 便利ETC用户绑定扣款账户。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ETC记账卡用户提供便捷的扣款账户绑定及扣款服务,方便用户快速开通使用ETC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用户选择绑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持商业银行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充分挖掘账户功能并开展业务创新,更好地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鼓励商业银行采取措施针对性解决货车等具有大额通行费支付需求的营运类车辆相关ETC业务需求。 (六) 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使用。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停止发行ETC储值卡、逐步减少ETC储值卡使用相关要求。不得新增发行或为其他机构代理发行ETC储值卡,不得为新增发行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对于已办理ETC储值卡的用户,应制定过渡期安排,稳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充值渠道、方式、额度等。相关过渡期安排应明确过渡期时间等,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 (七) 保障ETC联名卡用卡安全。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对于已发行的存量ETC联名卡,发卡银行应抓紧批量关闭相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妥善做好用户告知工作。对于用户主动要求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 (八) 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