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中央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推动金融科技产品纳入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体系 2019年10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的重要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金融科技产品纳入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体系(以下简称“国推认证”),以标准落地实施为手段,持续强化金融科技安全与质量管理,切实防范因技术产品质量缺陷引发的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着力提升金融科技守正创新能力和综合治理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点评 目前,金融科技产品层出不穷,但是产品技术水平层次不齐。金融科技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如果存在缺陷将引发风险并向金融领域传导。此次发布的《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共11项,从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依据等方面规范了金融科技产品认证工作,有利于引导金融科技行业正规化发展。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9年10月31日,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原则,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指导各地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依法合规经营。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三是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四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五是压实地方监管责任。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分级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作机制。六是优化营商环境。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紧制定《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退出、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并适时征求相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2009年商务部等单位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以来,商业保理行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规范,使得行业发展良莠不齐。2018年,商业保理行业的监管事权被调整至新成立的银保监会。《通知》是银保监会首次对保理行业制定全面监管规定,从防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风险和外溢风险出发,对保理公司集中度、关联交易、不良资产分类、拨备计提、杠杆比例等作出规定,按照经营风险情况、违法违规情形,将商业保理企业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此外,《通知》还从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措施、监督管理责任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管作了规定。 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1月1日,为做好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处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就《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报要求、管辖、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处理程序、举报人的义务等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办理举报事项。三是明确对举报的管辖,应按照直接监管职权执行。四是将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五是明确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六是明确收到举报后的审查、受理、转交以及答复的时限。七是对举报人提出了义务要求,要求举报应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若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八是建立举报处理工作的年度报告制度与重大事项的及时报告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官网) 点评 《举报办法》是监管机构首次就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制定相应规则。《举报办法》将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该办法明确了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收到举报后的审查、受理、转交以及答复的时限,并对举报人提出了义务要求。这一系列规定既能有效保证举报人的权利,又能避免无效、虚假举报浪费监管资源。 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