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何进行版权保护的问题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陶乾认为,目前游戏短视频多是截取游戏运行的画面片段,对于这类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必须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采取的是封闭式规定,应重点考察使用目的,对此问题的判断上,必须关注到行业生态、经济利益链条与平台的商业模式。
汪涌指出,现行司法实践对网络游戏有两种保护路径:第一是将网络游戏中的元素作为独立的作品进行保护,如搜索引擎作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网络游戏中的美术、文字、音乐、游戏规则等满足独创性时亦可获得保护;第二,从网络游戏整体保护的角度,网络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所呈现出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可归入类电作品进行保护。
在诸多司法案例中,法院判决也多把网络游戏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比如,2017年11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华多公司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法院经审理确认网络游戏画面属类电影作品的法律性质。同时,判决还明确,玩家操作游戏画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创作,因此,游戏软件的权利人是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制片人”。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播主的游戏短视频内容如果构成侵权,平台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陶乾认为,需要个案分析。很多短视频平台的游戏内容是专业的短视频商业运营机构、签约播主等发布的,甚至平台还为视频做了排名推广,“对这些视频,相比普通用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平台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游戏直播行业里涉及新型网络产品、新的商业模式,利益主体较为复杂,需要平衡权利人、平台、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游戏直播行业白皮书》指出,游戏直播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增多,根源在于一些新行为和新客体的法律性质在现行法律规则体系中很难找准定位,需要立法部门、监管部门积极回应,给出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则、监管规则和裁判规则,为直播行业发展提供更好制度红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认为,游戏直播行业是一个全新的产业,就像当年的网约车一样,属于新鲜事物。对于新鲜事物,不同人的接受程度和接受速度都不一样,但是有一点很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对这个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涉及游戏开发商,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主播、公会、游戏玩家等。“不同的角色对于内容授权的态度会因为立场的不同而有截然相反的诉求,甚至有人会说你不授权给我,就是滥用权利,就是垄断。对于新的行业,需要了解足够的信息才能做专业的判断。”
在游戏直播竞争中,没有谁能够牢牢地站稳脚跟,竞争依然是常态。“需要秉持宽容、谨慎的原则,要给新事物发展的空间,不能管死,给产业充分发展的机会。”盛杰民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