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确定,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为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10%,但不得低于500万元;如果在12个月内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但不得低于1,000万元。 3、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此外,在实施上述回购方案后,公司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5、若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每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2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40%,自增持开始至履行承诺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予转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4、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5、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的100%或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两次违反承诺的,公司有权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对其予以解聘。 6、上述承诺不会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如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需选举或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同样需履行上述承诺,若拟选举或聘任的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愿签署并履行上述承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其选聘事项以其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反对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实现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上市后实施的《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通过了发行上市后实施的《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适用于上市当年及上市后两年期间)》,对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进一步规范,约定: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017年5月,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现金分红14,995,910.00 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股利已派发,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已代扣代缴。 公司关于股利分配的具体政策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一、股利分配政策”。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经本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