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咨询 王一涵律师:执业十几年来专长于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凝聚了深厚的人脉资源、熟悉公、检、法内部办案程序,注重办案细节、特别是对控方证据的来源、证据收集、证据的甄别有其独到之处。其所办理的案件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同时擅长公司、商事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先后为世界500强、上市公司、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律师执业实践经验。 渎职侵权分几类罪名 1、儿童罪、来访举报、信函举报。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勤勉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失职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包括,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出口退税罪?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徇私枉法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裁定滥用职权罪、少征税款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玩忽职守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徇私舞弊类渎职案件罪名15个。商检徇私舞弊罪、廉洁性。放纵走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致使公民的人身。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我是谁?”刑事辩护律师应有自我的正确定位。 作为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对于自我有个正确定位,对于“我是谁”这个问题,必须做出回答。其实,对于这个问题,相信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都有一个相同的答案:我是一名中国律师。 不言而喻,既然是一名中国律师,就必须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行业《律师执业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规章规则依法依规执业,并在自身的执业过程中彰显我们律师职业的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一则树立自身的中国律师形象,二则展现整个我们整个律师职业的法律专业、社会正义形象。 回顾以往,我国的律师事业发展迅猛,律师队伍的人数近些年迅猛发展到了三十三万名之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真正保障了我国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权利,进一步落实了刑事辩护律师维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我国法律实施的责任和使命,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有极少数的刑事辩护律师忘记了我国的每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依据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行业《律师执业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规章规则,并想当然的认为西方律师就是“自由职业”,天马行空、无法无天,想做啥就做啥,中国律师也要“自由”执业一样,于是,极个别律师便忘记了自己是一名中国执业律师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这个基本的问题,不懂得欧盟、美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等凡是有律师制度的国家,律师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行业规则的客观事实,竟然做出重则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行为,轻则变身为一名“上访群众”或普通公民的身份在国家机关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围观等,并利用网络等自媒体发表没有事实根据的煽动性语言等等,实实在在的说,同样作为一名中国的执业律师,我真为我的这些刑事辩护的律师同行感觉不值!因为,这些个刑事辩护的律师同行,忘记了自身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的职业尊严、职业体面,竟然因为某种原因,在接受有关当事人委托之后就把自身等同于“当事人”了,甚至,有些个别的律师同行为了所谓的社会知名度不惜涉险,以什么“死磕”为招牌,作出违背我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我国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违法乱纪甚至犯罪的行为,让人感觉匪夷所思,扼腕叹息。 显而易见的一个道理,作为一名中国的执业律师不去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去遵行司法部等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关于律师行业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则、不去遵守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的规则,怎么能算是一名我国的一名执业律师呢? 现在,司法部、全国律协以及推动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步伐,出台了许多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应该遵守的刑事辩护的规范,并且,张军部长、熊选国副部长、王俊峰会长等领导一再倡导律师应有的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因此,恰逢这次专题研讨班的学习,个人认为,作为我国的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接触每一位案件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必须牢记自己的身份,就是我们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都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遵守我国律师行业规则、规范、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中国律师、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而不是以为懂得法律进而“玩法律”的普通公民甚至“访民”!庶几如此,我们的每一位中国的辩护律师都会做到依法执业、依照律师职业规则、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不至于出现个别律师出现的“知法犯法”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