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6月5日讯 一直以来,受多重因素影响,院内院外药品价差始终存在,随着“4+7”带量采购的实施,院内外同品不同价、药品价差悬殊的状况更为突出,备受患者诟病。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健康发展,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山东省于日前发布了《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以下均简称《意见》),拟将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省集中采购平台。事实上,山东省并没有城市在“4+7”之列,这一做法也算不上首开先河,但在“4+7”即将扩围的大背景下,这一举措对市场明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放眼未来,抹平药品在不同渠道的价差,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将是相关主管部门的任务之一。
能否吸引“协议医药机构”参与存疑
山东省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指出,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民营医疗机构、连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协议医药机构”),可以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并提出将“协议医药机构”销量的60%纳入销量管理,药品采购价格由“协议医药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自主议定成交;属于医保基金结算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的,医保按照不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给予支付,鼓励“协议医药机构”按照不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向参保人销售。
对于山东省的这一最新“动作”,本报特约观察家、力托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医药企业管理顾问杨涛分析认为,主要出于两方面考量:一是省级采购平台采购量的扩大,议价能力提升,增强对上下游的控制力;二是统一“协议医药机构”药品医保支付问题,从而降低医保支付压力。
不过,他也说道,即使统一采购平台,药店的盈利仍然主要靠进销差价获得,而公立医院是按照政府要求实行“零差率”,因此,“协议医药机构”与公立医院同品不同价的现象依然会存在。
北京京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孔标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说,公立医疗机构除了药品,还有其他的收入,但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的人员和场地租金费用较大,所以《意见》不可能缓解公立医院和药店之间同品不同价的问题。
根据《意见》,山东省此次并没有强制“协议医药机构”参加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那么,对于“协议医药机构”而言,他们是否会乐于参与呢?两位专家都一致表示不敢太乐观:第一,《意见》在销量上划定了范围,“协议医药机构”参与热情势必不会太高;第二,事实上,“协议医药机构”也无法像公立医院一样保证销量,对上游的供应商无法构成吸引力,自然,“协议医药机构”也不会拿到超低的理想价格;第三,存在对销量的监测和管理问题,以及未达到协议量又该怎样处罚等一系列问题。
谢孔标还补充道:“有利可图自然能达到预期销量。如果对价格进行管控,估计‘协议医药机构’不会参与。”
杨涛更是直言,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本来就是趋利而来,他们有自己的一套采购体系,其经营利润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供应链,但通过集采平台采购,从药品供应链中找利润这条路就被堵死。而且,《意见》不会对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药品销量带来明显的增加。因此,《意见》要想吸引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参与“集采”,还需在保证其利益不受损等方面下功夫。
具体到该如何保证“协议医药机构”的利益?杨涛表示,这要分两个方面来谈。对于签了医保协议的民营医疗机构来讲,《意见》影响不大,他们可以接受,毕竟是以基本用药为主,这些药品使用量本来就不大,统一到集采平台后民营医疗机构还可以采用“二次议价”等方式暗补利益。但对于药店来讲,“二次议价”的能力比不上医疗机构,如果按照挂网价销售给参保人,利益就很难保障。尽管目前很多药店会利用一些药品采用超低价获客,但毕竟只是一种特殊手段,一旦变成常态将不可持续。
谢孔标则说道:“只有通过统一医保支付价,不限定销售价、销售量,这样才能保证‘协议医药机构’的利益。销售价格属于商业行为,很难掌握,过多的管控,势必消减‘协议医药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抹平院内外药品价差任重道远
事实上,为了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各地都想了很多办法,山东省出台的《意见》并非创新之举。早在2017年,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就曾发布《关于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这两个省的目的基本一致,都是想扩大采购平台的控制范围与规模,增加集采平台对上下游的控制力,从而降低医保支付压力。
但谢孔标表示,截至目前,福建省在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集采平台的政策上也没有有力地推进,各省市还没有一个运转良好的非公立医疗的采购招标平台。希望未来能建立一个自由的招采平台,成立一个联合会或联盟,将各种渠道开放式纳入集采,政府去做规范和服务,简政放权,放宽招投标范围,所有的医疗机构都可参与,统一医保支付价,中标就能取得相应的价格。一个活跃度高、低门槛、全部公开透明的医疗采购招标平台,更有利于行业长久健康地发展。
不管怎样,对于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福建和山东,算是探路者,必然会对其他地区产生连带影响。特别是随着医保部门全面接管药品招标采购职能,山东省将“协议医药机构”统一纳入到药品集中采购的做法,是否会被其他地方效仿,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杨涛就此分析道,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纳入集采范畴未来是否在全国推广,还很难说。未来,医保局采用的医保支付方式主要是“按病种付费方式”、“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方式”、“按药品通用名支付方式”等复合支付方式。这样一来,“协议医药机构”的采购成本就不是医保局考虑的范畴了,采购贵了自己亏,责任归位才是正确的道路。
同时,即便在全国范围内“协议医药机构”都纳入集采平台,破解老百姓医药费用负担重、解决院内外药品同品不同价的难题,依然道阻且长。
“短期内不会给相关各方带来太大的影响。建立集中采购平台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现在来看只是一个愿景。零售终端销售也不是市场主流。统一支付价的实现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谢孔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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