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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25
摘要:(一)各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四)

(一)各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四)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例行督察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三)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五)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六)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七)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八)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九)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十)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数据等行为;

(十一)在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开展例行督察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二十三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二)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二)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五)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六)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并可以责成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七)召开座谈会,列席被督察对象有关会议;(八)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区、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九)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十)提请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十一)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二十五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六条 督察报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明确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相关区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督察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或者不正确履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委、市政府。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督办,并组织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典型案例曝光、派驻督察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并向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归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坚持边督察、边移交、边督办的原则,对督察进驻过程中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准确迅速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做到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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