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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聚力夯实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第四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法纪为准绳,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 原则上在每届市委任期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对有关督察对象分区域、分领域开展日常督察,按计划调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落实。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必要时,在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区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派驻专门人员,开展派驻督察。 第六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生态文明委)下设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第八条 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同志,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 第九条 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在实施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的具体落实措施;(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委生态文明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决策部署;(三)配合中央对本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市委、市委生态文明委汇报中央对本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本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等重要事项,统筹推进本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的整改,听取本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等重要情况汇报;(四)向市委、市委生态文明委报告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五)审议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规范、规划计划等重要文件;(六)听取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七)协调解决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八)审议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 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工作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二)负责拟订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规范、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承担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四)承担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的审核、汇总、上报,以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五)调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整改任务落实,并向工作小组报告;(六)指导各区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七)承担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在市生态环境局设督察专员,加强对督察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可通过列席各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会议等方式,跟踪各区委、区政府研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等情况,强化对各区委、区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需要,组织督察专员等人员开展派驻督察工作。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承担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落实情况核查,以及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落实情况摸排等督察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具体承担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重要专项督察任务。 第十五条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局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现职局领导担任。 建立组长人选库,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 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六条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所属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四)熟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或者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建设。选配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并根据任务需要进行轮岗交流。 第三章 督察内容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对象包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