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检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充换电设施的属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得享受有关补助和奖励政策;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法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对不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给予项目备案、提供土地、通电和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及各区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事中事后核查监管,督促企业保证相关充换电设施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发挥实效。 第二十七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或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原标题:山东济南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