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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美容店疑似跑路,消费者反映情况时发现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9-25
摘要:汽车美容店疑似跑路,消费者反映情况时发现

金山网讯 付了1000元钱用于汽车保养,只洗了一次车,店就换了门头。市民王先生近日遭遇了这么一件事情。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

钱还没用完,店换东家

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16日他在市区桓王路一家名为越野货仓的汽车美容中心交了1000元预付款。5月份,他发现这家店成了餐饮店,而他只洗了一次车。“有一次我路过这里店铺关门,由于是晚上我没有多想,后来又有几次双休日路过,发现店还是关门,我觉得不对劲了,5月份这里直接改成了饭店,我联系商家发现无人接听。”

王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了情况。记者昨天来到现场,饭店的男性店主称,他对原洗车行的事不知情。

王先生说他找过不少部门,但都没有结果,他也想去法院,但担心时间拖得太长。

市场监管部门:

只能调解,

建议商务部门介入

记者联系了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分局长许付余介绍,目前有四位消费者投诉这家汽车美容中心,涉及金额200至1000元不等。

工作人员了解到,该中心与镇江一家汽车美容公司和常州天宁越野货仓汽车美容中心有关,镇江的公司能联系上,但未到分局配合调查,越野货仓未联系上,所以目前不知道具体合作关系。记者注意到,王先生出示的销售单据上面地址为常州市。许付余说,他们已经将该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许付余向记者出示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我们只能帮消费者调解,鉴于目前的情况,我们建议由商务部门介入调查。”

商务部门:

无管理依据,

可协调各部门

随后记者联系了京口商务局商贸服务科。科长杨洋向记者出示了两个条款。

根据江苏省商务厅2017年颁发的715号文件第一条,商务部门主要监管企业法人单位以及在商务条口备案的单位,像健身房、KTV、蛋糕店、水果店等个体工商户发售的充值卡,并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监管范畴。另外,《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提到,“经营者如果是在事先没有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跑路,没有提供服务以及物品的这种情况,属于欺诈行为。”而欺诈行为根据六十三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杨洋说,虽然商务部门没有管理依据,但消费者有需要的话,他们可以联系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协调解决该事件。

记者了解到,警方正在就王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

律师:

法规有重叠 

可用无争议法条

记者还就此事咨询了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景。

傅小景认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位阶高于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文件,当两者冲突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在同一条例中出示了两个看似矛盾的表述,但是欺诈存在主观性,且需要相关部门认定,这需要一个过程。在未被认定为欺诈之前,适合第六十四条规定更为合适,不会存在争议。商务部门愿意帮消费者联系各部门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值得肯定。“法规既有重叠、也有缝隙,法规在不断完善,避免重叠、补好缝隙,才能更好地保护大家,王先生也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记者 张驰川)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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