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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浙江省房地产交易、汽车买卖、物业管理行业典型不公平合(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9-13
摘要:格式条款14:卖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1)销售发票;(2) (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格式条款14:卖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1)销售发票;(2) (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其它交付对象;”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减轻或免除出卖人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上述条款约定的交付资料不齐全,缺少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减轻或免除了出卖人的自身责任和法定义务。

格式条款15:买方确认以车辆质量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是其违法行为。买方按生产厂家出厂标准验收车辆,如有异议当场提出,如外观、漆面、内饰等检查完好无损,车辆离开销售方后概不负责。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条款。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等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对于车辆的质量问题,交车时的验收仅限于对车辆表面是否存在问题进行检查,而大部分的质量问题在使用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该条款约定,买方不能以车辆质量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销售者以交车时验收合格为由,车辆离开销售方后概不负责。这些约定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汽车质量保障责任,减轻免除了销售者的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格式条款16:买方承诺在卖方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买方选择以贷款方式支付购车款的,买方承诺在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选择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该条约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在限定的金融保险产品提供商申请服务,明显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格式条款17:与出售车辆有关的宣传资料、广告、推荐资料以及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均不作为本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无关。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而经营者发出的与出售车辆有关的宣传资料、广告、推荐资料以及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对于消费者是否购买车辆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该条款的约定,与上述法规相抵触,系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的经营义务。

三、物业管理合同

格式条款18:业主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加重了业主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造成的损失、损害,属于侵权或违约法律关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连带责任”的承担系由法定产生,物业服务企业在该条款中未区分业主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径直要求业主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这加重了业主的义务,不当扩张了业主的责任范围。

格式条款19: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协议项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物业服务企业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的车位费,应尽法定或约定的合理管理义务。该条款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不承担任何合理责任,显然是物业服务企业免除了自身责任和法定义务。

格式条款20: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包括景观水系等共用能耗费用,景观水系运行的水、电费按实际耗费进行分摊。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物业服务企业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业主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等装饰水、电费用,均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住户分摊。该条款的约定,免除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自身责任,加重了业主的责任。(鲁利军)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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