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图 2020年7月29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对尚咚咚等1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马攀登、何赛赛、胡长远、卓维勇、杨向阳、杨洋、闫丁丁、赵伟丽、马小磊、尚豪、尚岷、吴东方、赵凯、王才利、杨兵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六百万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尚豪等6人依法适用缓刑,对扣押物品依法处理,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由被告人尚咚咚发起,被告人尚咚咚、马攀登、何赛赛共同出资50余万元,被告人尚纪委出资30余万元,在鹿邑县涡北工业园区意尔道鞋业院内修建厂房加工翻新轮毂对外进行销售。2017年7月26日,成立鹿邑兴宇汽车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邑兴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马小磊;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各占40%股份,被告人马攀登占10%股份,被告人何赛赛占8%股份,何杰占2%股份。鹿邑兴宇公司前期由被告人尚咚咚负责经营,2018年以后由被告人尚纪委负责经营;被告人胡长远负责管理轮毂加工、翻新车间,并从事销售;被告人卓维勇、马小磊等技工进行加工、翻新。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从山东、天津等废旧金属回收市场回收奔驰、宝马、保时捷等42个高端汽车品牌的废旧轮毂(部分来自“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中受损车辆拆解的已破坏的轮毂),运回鹿邑厂区,将上述已被消费者确定淘汰的废旧轮毂,挑选原厂车标保留相对完整的、能够翻新的,进行焊接、变形矫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在生产时特意安排工人不能破坏、损伤轮毂上原厂钢印车标,少部分配上轮毂盖或者中心车标,后分别运往郑州、武汉、杭州3个仓库,其中郑州仓库由被告人何赛赛负责,武汉仓库由被告人马攀登负责,杭州仓库由被告人尚纪委负责。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通过淘宝、天猫等网店将翻新轮毂冒充原厂原装正品、新品销售,同时通过微信群以及汽配城同行拿货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伙同被告人马攀登、何赛赛等人,销售翻新、拆车、全新、锻造等成品轮毂共计金额人民币2299.24万元;2018年1月至7月销售翻新轮毂5640个,共计金额人民币886.86万元。经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鹿邑、郑州、武汉、杭州4地扣押的13340个成品轮毂价值人民币1359.42万元。 综上认为,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17人回收、翻新废旧汽车轮毂,并以原厂原装正品、新品销售,系以次充好,2018年生产、销售翻新轮毂价值886.86万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数额等情节进行处罚。被告人尚豪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兵系一级肢体残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17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尚咚咚等1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宣判答记者问 问:本案判决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你们是如何考虑的? 答:汽车轮毂是承受车辆自重及乘坐人重量、承受各种地形路况对车辆轮胎冲击力的重要部件,对车辆安全行驶有重大影响。即使翻新轮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约,也必须符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以次充好的行为。本案翻新轮毂来源于废旧轮毂,其中部分还来源于天津大爆炸受损车辆拆解的已破坏轮毂。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将已被消费者淘汰的废旧轮毂,挑选原厂车标相对完整的、能够翻新的轮毂,进行焊接、变形矫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在生产时特意安排工人不能破坏、损伤轮毂上原厂钢印车标,少部分配上假冒的轮毂盖或者中心车标,而后冒充新品进行销售。焊接、变形矫正是修复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废旧轮毂既存的断裂、变形、磨损、老化、甚至丧失使用性能等质量及安全隐患问题;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是为了美化外观,以达到与原厂原装正品、新品轮毂接近的效果,并不能提高废旧轮毂的质量,只能起到掩盖作用。被告人保留原厂钢印车标不动、配上轮毂盖或者中心车标的行为,是为了混淆商品来源,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的翻新轮毂是原厂新品或者与原厂新品有相同质量。部分被告人、公司员工及消费者证实翻新轮毂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第二,被告人存在以次充好的故意。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作为翻新轮毂的生产、销售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翻新轮毂的真实性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轮毂上标明系翻新产品,却故意在售卖翻新轮毂的网店宣传网页上标明“原厂原装”“正品”,在加工时特意保留原厂钢印车标。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原厂原装”“正品”往往理解为原厂新品,一般不会对翻新轮毂的质量产生怀疑。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正是利用消费者这一心理,误导意在购买正品、新品、名牌轮毂的消费者购买翻新轮毂。有的消费者表示,在本案被告人的网店上购买轮毂时,通过聊天得知是原厂正品,才确定购买,甚至有的被告人书写了原厂正品的保证书。杭州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打假特战队)投诉处罚记录证实尚咚咚等销售涉案轮毂的淘宝网店,因淘宝客户投诉买到假货,受到淘宝网处罚。因此,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的规定,系“以次充好”。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理由是:第一,翻新轮毂的来源、制作工艺,均与原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经过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翻新、组合、拼装,已不再是原装产品,故应认定为“同一种商品”而非“同一个商品”。第二,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显著位置标识为翻新产品。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故意保留原车标的目的是为了混淆商品的来源,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轮毂来源于原轮毂生产厂家的新品,使用后对原轮毂生产厂家的质量产生怀疑,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第三,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生产或加工的带有奔驰、宝马等原轮毂生产厂家商标标识的产品均未经任何授权和委托。翻新废旧轮毂后以新品出售,以及购买假冒的轮毂盖、带商标的中心车标,与少部分翻新轮毂进行组合的行为,侵犯了原轮毂生产厂家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凭借原商品的性能及原商标的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