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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隆科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17
摘要:保隆科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保隆科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保隆科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二)





















瑛明法字(2020)第 SHF2017037-4号

二〇二〇年六月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二)



瑛明法字(2020)第 SHF2017037-4号



致: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隆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保隆科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瑛明法字
(2017)第SHF2017037-1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18)第
SHF2017037-2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瑛明法字(2019)第
SHF2017037-3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即
为经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保隆科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但又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保隆科技、激励对象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
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均系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
件和保隆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本所同意保隆科技在其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
全部内容,但是保隆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保隆科技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保隆科技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保隆科技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和实施



1.1 2017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中,董事长陈洪凌、董事陈旭琳系激励对象陈洪
泉、陈艳、刘仕模之亲属,公司董事王胜全、陈旭琳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故陈洪凌、陈旭琳及王胜全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关
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2 2017年12月15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确认公司于2017年
12月5日起在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公示期间为2017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14日。公示期间,
公司未收到任何针对拟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等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1.3 2017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1.4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本激励计划中的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董事
会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
确定2018年1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76名激励对象220.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25.79元/股;授予312名激励对象169万份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中,董事长
陈洪凌、董事陈旭琳与激励对象陈洪泉、陈艳、刘仕模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
王胜全、陈旭琳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陈洪凌、陈旭琳、王胜全系
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按照本次调整后的权益数量和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实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1.5 2018年2月2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中,除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
激励资格,公司完成了剩余168.8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对象311人)及220.25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175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首
次授予登记。2018年2月7日,公司发布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







1.6 2019年4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注销数量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
将已离职的6名激励对象(包括万能、汪华新、牛焕成、范毅、代芬和吴平)和第
一期业绩未达标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30,520份进行
注销;将已离职的6名激励对象(包括牛焕成、范毅、代芬、吴平、彭英雄和徐伟)
和第一期业绩未达标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46,610股进行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18.42元/股,并将此议案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
会和独立董事均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946,610股已于2019
年7月19日予以注销,后续公司依法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该次回购注销完成





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2,136,890股。







二.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




2.1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 因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管理办法》、《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
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
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有22人(即陈亚
婷、陈玉妮、李金汉、袁双、于云龙、李世龙、甘永超、唐心德、杨恒、
曹晶、付莽、丁赟、杨庭华、蒋子星、何月、刘伟清、裘震芳、孙路、汪
扬涛、王道亮、张风、朱辉煌)因离职不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资格,
因此该等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因本激
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3人(即袁双、刘伟清、孙路)因离职不
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因此该等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2) 因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净利润均
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8]004016号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0-00092号《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保隆科技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较2017年未实现21%的增长率,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解
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因此,除上述离职人员之外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的第二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符合行
权/解除限售条件。




2.2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回购价格






(1)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及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公司拟注销22名离职人员所持有
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1,800份。同时,因公司2019年度业绩
考核未达标,除上述离职人员之外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第二期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共计477,600份。据此,
本次应注销的股票期权总计为529,400份。




又鉴于公司于2018年6月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因此本次注销的股
票期权的数量总计由529,400份调整为741,160份。具体调整依据如下:



(a) 根据《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以总股本119,303,25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为2018年6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22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为2018年6月22日。













(b) 根据《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
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c) 根据《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如下股票期权数量调整计算公式,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529,400份
×(1+0.4)=741,160份。













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
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回购价格及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拟回购注销3名离职人员所持有的
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6,400股。同时,因公司2019年度业绩
考核未达标,除上述离职人员之外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可解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638,550股。据此,本次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计674,950股,回购价
格为25.79元/股。




但鉴于公司于2018年6月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因此本次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总计由674,950股调整为944,930股,回购价格由25.79元/股调
整为18.42元/股。具体调整依据如下:



(a) 根据《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以总股本119,303,25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为2018年6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22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为2018年6月22日。













(b) 根据《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
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











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













(c) 根据《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如下回购数量调整计算公式,2017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674,950股×(1+0.4)=944,930股。













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d) 根据《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如下回购价格调整计算公式,2017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因2017年度现金红利并未实际发放至激励
对象,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
象,本次回购价格不对现金分红部分做调整,而仅就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部分进行调整,故调整后的回购价格=25.79元/股÷(1+0.4)=18.42元/
股。













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2.3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
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保隆科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3.1 2020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
注销22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除22名离职人员之外的所有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的第二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由公司回购注销3名离职人员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除3名离职人员之外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的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禁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数量总计为741,160
份,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8.42元/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944,930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符合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
规定,并在该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即: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
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除限售;决定本股
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
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3.2 2020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
公司业绩未达标的原因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此





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时,公司本次拟调整的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过程符合《2017年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同意此次调整股票期权注销数量及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和数量的事项。







3.3 2020年6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
权的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履行的程序



4.1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因此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
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 公司尚需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相关减资程序及股份注销
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前述事宜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5.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
序合法;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定价依
据、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5.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注销数量及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和数量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数量、限制
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就本次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依法办理相关减资程序及股份注销登记手
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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