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接主体权责。1.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按照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对划转国有资本及产生的现金收益进行管理;3.参加与所持股权收益和处置有关的股东大会并表决;4.可行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股东知情权;5.其他事项可与原持股主体保持一致行动,并授权其履行权利;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划转程序 (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股权划转方案,逐级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审核;市、县(区)方案还需本级政府批准。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按上市公司决策程序执行后上报。本方案所称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是指代表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对方案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并抄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承接主体。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按批准意见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省财政厅委托承接主体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三)划转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划转双方的名称与住所;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被划转企业2017年11月10日国有产权比例及划转基准日财务情况,被划转股权的具体数额;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若无职工分流,需明确),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划转双方的责任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协议生效条件;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四)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或市、县(区)政府同意的划转方案;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出具的股权划转股东决议;划转双方产权登记证和市场主体登记资料;划转双方签订的划转协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有职工分流的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 (五)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 (七)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八)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九)国有股权划转至省财政厅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福建证监局等部门联合上报省政府,并报国务院有关部委。 四、实施步骤 按照“分级组织、分批划转、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分阶段推进。计划全省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1年底前完成。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一)第一阶段:摸底分类。本方案下发1个月内,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按有关要求,对所属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属于划转范围的企业名单,逐级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其中,市、县(区)企业名单需本级政府批准。 (二)第二阶段:拟定方案。划转范围经确定后2个月内,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对属于划转范围的企业,拟订股权划转方案,同时明确分批划转企业名单和进度安排、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改制和划转时限,逐级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其中,市、县(区)方案需本级政府批准。2020年,省级先选择7家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省属金融企业开展试点;试点结束后,在其他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推开。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考省级分批划转做法、结合实际拟订本地区划转方案。正处于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处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体制机制改革中的企业,待改革完成后划转。 (三)第三阶段:划转股权。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对股权划转方案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分批划转。 五、政策衔接 (一)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政策,按照国发〔2017〕49号、财资〔2019〕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三)福建省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和收缴资金的使用办法等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四)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处理问题,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加强领导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国有企业和社保工作的省领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协调小组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等单位组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本方案的执行和指导,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抓紧启动划转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