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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05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转范围、对象和比例

  (一)划转范围。将省、市、县(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县(区)包括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自贸区及保税区等各类开发区。

  1.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

  3.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4.公益类企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明确。

  5.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6.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以下简称“国有股权”)实施划转,专项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其中,符合划转范围的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股权,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股权。

  1.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原则上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确有困难的,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2.已完成划转的企业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3.划转对象以《实施方案》印发日即2017年11月10日为准。《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其中,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为:

  1.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2.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并将应划转国有股权划转至牵头实施单位相应的承接主体。

  二、承接主体

  省、市、县(区)各级划转的股权统一归属省财政厅,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划入股权的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委托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我省国有独资公司(福建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福建省统一的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专司专户管理和运营,单独核算,不计入承接主体的法人财产,隔离运营管理风险。承接主体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划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专项使用。各市、县(区)不再设立相应机构。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和收益由承接主体代省财政厅持有。

  (一)划转基准日。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二)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国有股权的知情权,经省财政厅授权可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人社厅批准可依法依规向企业派出董事。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持股主体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若因本次划转可能产生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划转企业,承接主体应与原持股主体成为一致行动人。

  (三)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具体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四)管理费用。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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