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超过2000元的结余资金,就可与家人共享了。 今年4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进一步提升福建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办法明确,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用于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之间的健康综合保障。其中,家庭成员应属于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 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6个方面: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的费用;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家庭共济的具体方法是:参保职工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在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或医保经办窗口申请设立(变更、取消)家庭共济账户,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签署家庭关系声明书,建立共济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只能设立一个家庭共济账户。 办法还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家庭共济账户涉及多个个人账户的,应指定家庭共济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调离工作岗位等原因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家庭共济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归并个人账户。(记者 李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