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华映: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说明: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 于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南昌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纽约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福州国际金融中心(IFC)43层 邮编:350005 电话Tel: 86-591-88115333 传真Fax: 86-591-88338885 网址: 2020年5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榕国浩律(顾)字[2020]第C59120190300000082-5号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福州)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蔡顺梅律师、许玲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 年5月18日在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 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 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9年4月28日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华映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年5月18日在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9∶15至2020年5月18日15∶00。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2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名。参与表 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381,172,576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3.780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 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1名, 代表股份487,239,6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15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之情形。 (一)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68,337,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 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55%;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72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68,337,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 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55%;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72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868,337,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 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55%;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72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四)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68,337,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 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5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5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73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68,337,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 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5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5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73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868,337,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 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5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5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73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确认2019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8,337,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 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5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54%;反对7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73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8,337,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 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55%;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72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管鑫众5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79,886,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5%;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 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55%;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72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8,337,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 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19,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255%;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729%;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情况: 选举林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867,869,188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99,551,143股。 选举结果:当选。 四、结论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负责人:姚仲凯 经办律师:蔡顺梅 许玲玲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