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岩市司法局公布了一则关于设立龙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可以接受法定范围内请求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其他涉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的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公告详情如下: 原标题:龙岩市司法局 龙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设立龙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服务和保障军队建设,有效满足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法律援助需求,推进新时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建设,确保社会和军队和谐稳定,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经市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商,决定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一)工作站名称 工作站名称为“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站”。 (二)建设标准 工作站应按照“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模式建设。 1.前台统一受理。依托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置接待窗口。接待窗口采用“3+X”(“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X”为拓展职能,根据需要和已有条件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建设模式设置,参照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统一窗口标识标牌等内容,增加法律援助服务内容、流程和相关机构等内容的公示栏,放置常用业务简介和法治宣传资料。 2.后台分别办理。设置固定的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配备适量的个别谈话室(接待室)、调解室等专门业务用房。办公室应配备信息化设备,对接福建法网,与市法律援助机构网络互联互通。 (三)人员配备 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站长1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选派干部兼任,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 工作站的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业务上接受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为工作站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以及律师值班补贴等经费保障。 二、功能职责 工作站的职责: 1.贯彻执行法律援助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2.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 3.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 4.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5.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三、援助对象和事项范围 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一)援助对象 1.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2.军属,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3.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援助事项 1.《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岩委办发〔2016〕22号)明确的范围。 2.请求优抚待遇的。 3.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4.其他涉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的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三)援助方式 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建议,非诉讼事务调解与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各县(市、区)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老兵调解工作室”。 龙岩市司法局 龙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