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考核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颁布的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质量标准、安全规范,组织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培训,对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或社会满意度测评,对外公布评估或测评结果,确保环境卫生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常设机构,配备人员,加强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履行合同的监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环境卫生作业考核不合格及违约行为应及时进行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环境卫生作业场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调取项目建设、企业经营管理文件、资料、数据及财务报告; (三)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四)根据工作需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 (五)责令停止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规范的作业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作出不良记录决定。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措施,并可解除作业承包合同: (一)因企业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 (二)擅自停产停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三)作业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其它不可逆影响; (四)其它重大、紧急、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中标单位已不具备履约能力。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快开展“智慧环卫”建设,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强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控。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闽建城〔2013〕2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信用评价和能力认定办法由省厅委托福建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负责制定下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