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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26
摘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20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的广告监管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好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将近期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防范非法集资广告排查清理、“扫黄打非”、清理排查非法证券期货广告、整治网络低俗内容等工作中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件1:福建省开河窑建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建盏包装盒、套袋上印有“70周年”(1949-2019)、“天安门”、“国徽”、“红旗”、“五角星”、“灯笼”等图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献礼伟大祖国七十周年华诞”等文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9年11月, 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5000元。

案件2:泉州丰泽银南燕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网店发布服装广告,在图片展示和商品详情页使用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图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9年11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件3:福建优医联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台江医疗美容诊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鼓楼区鼓东街道地铁1号线树兜站C出入口发布“16年专注眼部整形、15464余例成功案例”,当事人无法证明其真实有效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9年11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7673.9元。

案件4:厦门利网科技有限公司未核对广告内容、未标明广告来源案

当事人创建了网站名称为“万利广告联盟”的广告联盟(又名“程序化购买”),作为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未核对广告主投放至其广告联盟的广告内容,导致涉黄涉赌广告被发布至媒介网站的广告位上。同时,未在广告发布页面上标明广告来源,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2019年10月,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案件5:华安县正兴学校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衡水名师团60人强力加盟漳州华安正兴学校”、“2020年高考开往‘清华、北大、985、211等重点高校’方向的列车7月15日发车,车厢服务员全部是来自衡水中学的60个名师!”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10月,华安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6:福州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上进行广告宣传,使用“最强考研福州机构”、“福州最强考研辅导品牌”、“福州最强考研机构”、“98%的通过率”、“保录取”、“保高分”、“保过线”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9月,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1200元。

案件7:龙岩吉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东风风神全新一代AX7警务用车”、“警车”、“公安局”、“警察蜀黍”等文字及含有“警徽”、“喷有警察字样警车”、“身着警服的警察”等图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9年9月,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件8:宁德蕉城区东方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在宁德市中心城区的50部公交车车身上发布内容为“看妇科.做无痛”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9月,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案件9:厦门肽王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生产的食品广告中含有“补充活性多肽对防治心脑血管、骨关节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消化道疾病、糖尿病及肿瘤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等内容,无法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说明其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9年8月,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4305元。

案件10:莆田市城厢区维纳斯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发布了利用患者和客户真人案例对比作宣传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19年8月,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案件11:福建特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分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中设置产品对比区(该对比区中放置有2张床垫,一张为“东宝”牌床垫,另一张为“慕思”牌床垫,产品对比区还放置了广告牌),广告中关于“慕思”牌床垫的介绍内容未取得慕思公司的授权,并且宣传不客观、不全面,含有对“慕思”牌床垫不利的比较结果,存在贬低“慕思”牌床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9年7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件12: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期刊上发布“成熟旺铺即买即收租 十年无忧托管 年回报率高达7.5%”,在宣传单页中含有“黄金现铺高额收益”,广告墙中含有“收益保障”等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1375元。

案件13:建瓯市仁康医疗器械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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