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提出,相关配套法律亟待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主要局限于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保护,缺乏对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同时,司法机关惩处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依据是刑法的相关规定,而刑法的这些规定仅涉及走私、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对涉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无法作为刑事犯罪进行追诉。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一些执法职责由多部门共同承担,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这些规定造成职责交叉重复、责任不明。同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主体较多,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往往依赖于一些联合集中专项整治,缺乏可持续的制度保障机制,难以对多发的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日常有效打击。 为修改完善好野生动物保护法,让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度更具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性。检查组建议,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着重强化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强化对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处罚额度,扩大处罚种类。同时,检查组还指出,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中,要注意与民法典、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衔接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