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关注 科技 财经 汽车 房产 图片 视频 全国 福建

民生

旗下栏目: 股票 理财 民生 银行

福建省检察院发布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一批)(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22
摘要:对于被要求检测、隔离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配合参与疫情防控的村民、物业保安等实施的检测、隔离等行为,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

对于被要求检测、隔离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配合参与疫情防控的村民、物业保安等实施的检测、隔离等行为,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厦门市思明区周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闽检例第11号)

2020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得知其儿子因测量体温与正在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小区保安路某某发生纠纷而心生不满,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和谭某某先后到场“壮声势”。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持摩托车头盔随意砸打被害人路某某等人,持刀向保安挥舞;随后,被告人谭某某持木棍、橡胶棍随意殴打被害人路某某、潘某某,最终共同造成路某某头面部多处受伤,潘某某头面部、手部红肿等不同程度伤情。经鉴定,被害人路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2月9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立案侦查。同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依法提出意见建议。2月13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上述三人,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9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21日,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第三天即对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谭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2月26日,思明区人民法院运用远程视频方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吴某某、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防控疫情相关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本案是疫情防控以来我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寻衅滋事案件。案发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反应,在公安机关立案当日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审查逮捕阶段,受理后当日即作出批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受理后第三日即提起公诉,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并制定风险评估预案和出庭预案,确保从严从快、依法妥善处理。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周某某与谭某某存在串供的可能性,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充分释法说理,促使周某某、谭某某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获判决支持,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认罪服判。

新闻链接:

福建省检察院发布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一批)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货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明市梅列区陈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案(闽检例第12号)

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三明市梅列区某文具批发城经营者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商议将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淘宝、微信以每只0.8元至12.8元不等价格购买的口罩,以每只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在文具城地下室向三明市多家企业、个人销售。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销售的口罩中,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100%(含100%)的口罩共计销售15868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2266元。

陈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由三明市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0日将犯罪线索移交至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经审查,该局于2月21日立案侦查。2月22日,陈某某、刘某某接梅列公安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2月24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就案件的疑点、难点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说明侦查重点,把握案件关键,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等提出意见。3月18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3月25日,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第七天即对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4月26日,梅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意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期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地打击了哄抬物价等涉疫防护物资犯罪行为,震慑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保障疫情防控、民生物资供应的良好市场秩序。同时,该院把“谁执法谁普法”融入办案全过程,通过对被告人进行充分的释法教育,促使被告人真诚悔过,激发其社会责任感,被告人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向所在社区和相关企业赠送口罩等防疫用品,较好地实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律要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龙岩市武平县钟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闽检例第13号)

2019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江西省会昌县筠门岭镇集市上,向他人收购了白鹇4只、凤头蜂鹰1只、领角鸮1只、斑头鸺鹠1只以及灰胸竹鸡等野生动物活体,并于当日上午11时许运至武平县西门市场某水产店出售给事前联系好的马某某。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斑头鸺鹠活体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斑头鸺鹠均已被放生。经查,被告人钟某某曾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
首页 | 资讯 | 关注 | 科技 | 财经 | 汽车 | 房产 | 图片 | 视频 | 全国 | 福建

Copyright © 2015 新闻资讯门户站 版权所有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