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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检察院发布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22
摘要: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一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

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一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高检院工作要求,正确适用法律,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从严从快办理了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为有效防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检察保障。经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蓝某某诈骗案等五件案例(闽检例第9-13号)作为福建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供学习借鉴。

一、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厦门市集美区蓝某某诈骗案(闽检例第9号)

2020年2月5日至2月13日间,被告人蓝某某发现疫情爆发后市面上口罩紧缺,在没有货源和供货经验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防疫口罩可出售的虚假信息,宣称货源充足、发货及时,以每只口罩3元多的价格,诱使他人向其订货并支付全款。得款后,被告人蓝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对发货进行推脱,或以每只5元多的价格买入少量口罩发给催货较急的被害人,所得赃款大部分被其用于网络赌博。2月13日,被告人蓝某某在被害人催货急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谎报警情称其购买口罩被人诈骗。截至案发,被告人蓝某某先后骗得林某某等四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45980元。

2月14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以蓝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月15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针对蓝某某不认罪的情况,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固定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提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意见建议。2月21日,公安机关提请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3月9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完善的证据链并充分释法说理,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月13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第四天即对被告人蓝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间择以刑罚,并处罚金。3月26日,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我省涉疫情犯罪案件中,以虚假销售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品骗取钱财的诈骗犯罪居多。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疫情爆发后市场上口罩紧缺、群众求购防护物品心切的情况,在网络上虚构并发布有口罩等防疫物品可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应当依法从快从严惩治,及时打击震慑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起诈骗犯罪案件中,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一方面,依法从快打击,案件受理当日即作出批捕决定,受理审查起诉后第四天即提起公诉,有力震慑犯罪,回应社会关切;另一方面,依法从严打击,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侦查,结合案件实际提出针对性侦查取证的意见建议,引导依法全面取证,为案件依法办理和被告人认罪伏法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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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法律要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泉州南安市宋某某妨害公务案(闽检例第10号)

2020年1月23日,黄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搭乘动车返回泉州,次日才向所在村委会报告并居家隔离。2月2日,外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黄某某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市、县疫情防控部门随即提升对黄某某的防控措施。2月6日上午,防控人员欲将黄某某带到指定医院检查后送到市集中隔离站集中隔离,但黄某某的家属认为黄某某返泉自我居家隔离已过14天,未出现相关症状,无需再集中隔离,且担心在集中隔离点会发生交叉感染,对防控人员的解释、劝说持对抗态度。在参与防控的民警根据规定要对黄某某强制带离时,黄某某的父亲、母亲、哥哥等人拉扯、捶打民警,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的亲属)咬住民警手指致轻微伤。直至增援民警赶到后,防控人员才得以顺利将黄某某带离。经查,黄某某隔离期限应至2020年2月7日。

案发后,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认为黄某某父母虽有使用轻微暴力手段阻扰参与防控的民警执法,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提出仅追究宋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公安机关采纳意见,仅对宋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宋某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提出量刑建议。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有悔罪表现,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宋某某拒绝防控人员将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黄某某带离隔离,并咬伤民警,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起拒绝配合检测、隔离等管控措施引发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既注重严厉打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建议不追究黄某某父母的刑事责任,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消弭对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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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

【法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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