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关于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至今共审查批准8个中长期发展规划、37个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报告。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前8个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后每年都安排听取当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008年起对五年规划的中期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监督。2009年开始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2014年起每年听取审议部门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2015年实现省级全口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2018年建立省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使人大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更加深入。建成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并上线运行,实现对预决算的实时监督和全程监督。每年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机制,强化整改责任落实和持续跟踪问效。 (三)开展执法检查,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执法检查逐渐成为我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40年来,对200多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省政府出台多个相关政策文件,督促严格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每年开展相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并进行跟踪监督、持续监督。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对施行满两周年的法规,要求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促进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四)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省级人大率先设立规章备案处,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积极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05年和2007年,分别制定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建立健全备案工作制度。截至2019年11月,共审查备案规章240件、规范性文件1133件,逐件提出审查意见,切实纠正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改进监督方式方法,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从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出发,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工作机制。2008年制定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范围、方式、程序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进专题询问常态化开展,2011年结合听取和审议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首次进行专题询问,此后就义务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脱贫攻坚等议题开展了13次专题询问。开展满意度测评,从2014年起先后对城市公交事业发展、闽台文教交流合作、妇女权益保障等监督事项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建立联动监督机制,2014年起围绕法院执行工作、水污染防治等项目,采取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的方式,分级实施监督,合力推动解决问题。建立持续跟踪问效机制,抓住重点问题紧盯不放,持续实施监督。 认真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截至2019年11月,共办理群众来信226594件,接待群众来访73783批139137人次,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决定权和任免权行使更加规范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抓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事关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300多项,有力地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并修订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更加完善。 (一)作出经济发展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 先后三次作出有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为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了积极贡献。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及时作出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率先作出建设数字福建的决定,推动福建加快建成国家数字经济的高地、数字中国的示范区。 (二)作出民主法治建设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 1980年,作出关于我省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决议和我省建立县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决定。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两次作出依法治省的决议,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作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宪法等决议决定。为确保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顺利举办,作出决定授权省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为保障重大国际性活动筹办工作,可以采取相关临时性行政措施,将筹办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三)作出社会文化发展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 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作出打击走私、开展生产救灾、加强物价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社会保障、进一步推进普及义务教育等决议决定,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加强卫生工作的决定,用法治手段推进防治“非典”工作。 (四)作出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 福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之一。1989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为福建生态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2010年作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评价制度,巩固提升我省的生态优势。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会议,专题审议环保议题,在全国省级人大中率先作出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议,为新时代建设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法治保障。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组织保证。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同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统一起来,进一步规范任免程序,使党中央及省委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40年来共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961人次。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 四、代表作用充分发挥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制定并多次修改我省代表法实施办法,为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一)代表选举严格依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