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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可以续贷),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贷款企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 10 五、《滁州市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等。 第四条 对市内高校院所、企业在滁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和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对在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滁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技术输入方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县两级按3:7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的转移转化、产学研合作服务工作。按其促成技术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依据实际到账额的转账凭证或发票)的2%给予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工作。按其促成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1%给予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八条 申报。按照每年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市直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第九条 审查。市科技局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拟定符合条件项目名单,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奖励意见。市财政局依据评审奖励意见,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共同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条 公示。经确定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后的项目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等。 第四条 对在滁高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在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滁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等次分类奖补,A类10万元、B类5万元、C类3万元。 第七条 对专门从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按其技术合同登记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补,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奖金额度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给予100万、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第九条 市科技部门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上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需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依据审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拨付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1 六、《滁州市促进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暂行)》 第五条 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对获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对牵头组织并获认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对获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市财政全额承担) 12 七、《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滁政〔2013〕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