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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科技创新“1+4+N”政策体系8个配套文件修订内容
序号 文件名 原文件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一、《滁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第四条 对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奖励申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奖励申报主体100万元、50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条 对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奖励申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奖励申报主体100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2 第五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连续2次通过认定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省有关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按不低于市级奖励予以先行配套。 第五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连续认定的企业,每两次通过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从第二次开始计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 第六条 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20%、30%、4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市县两级按3:7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七条 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3:7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八条 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10%、20%、30%、40%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3:7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九条 单个企业同时满足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政策要求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删除。 4 二、《滁州市促进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第四条 对符合省“1+6+2”政策和《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6〕26号)政策扶持条件的奖补事项继续按原有政策进行奖补。 第四条 对符合省创新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省政府制定政策执行,需市县先行配套的,按市县3:7分摊。 5 第五条 鼓励高校院所创建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外地高校院所在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行情况,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补。(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鼓励高校院所创建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市财政全额承担) 6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建站给予50万元奖补。 第八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3:7分摊;创新券兑现;高校院所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删除。 7 三、《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 全文废止。 8 四、《滁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八条 扶持对象。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及信用记录良好、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包括:拥有相关科技创新称号的企业、拥有相关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其他优质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扶持对象。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及信用记录良好、持续经营2年以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 9 第十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可以续贷),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贷款企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