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全流通”全面推开。 证监会周五(11月15日)公告,证监会网站发布了《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22号)、H股“全流通”申请材料目录及审核关注要点。符合条件的H股公司和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可依法依规申请“全流通”。 H股“全流通”来了 周五,证监会公告,为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H股公司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顺利完成了3家H股公司“全流通”试点工作。试点期间两地市场运行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方面反映良好。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现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证监会网站发布了《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22号)、H股“全流通”申请材料目录及审核关注要点。符合条件的H股公司和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可依法依规申请“全流通”。 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积极稳妥、依法依规推进此项改革工作。H股“全流通”涉及的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存量不大,相当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总市值的不足7%。“全流通”申请经核准后,相关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可转为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根据技术系统开发进度,相关H股公司境内股东增持本公司香港流通股份的功能尚未上线运行,将待技术系统开发完善后按程序开通。 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有利于促进H股公司各类股东利益一致和公司治理完善,助力境内企业更好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获得发展,也有利于香港资本市场发展。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境外上市监管规则制度安排,更好支持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根据安信证券研报,H股也称国企股(国内企业而非国有企业),是在港交所上市的外资股。
(图片来源安信证券) 要点汇总 周五,证监会公布新闻发言人就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答记者问,要点汇总如下: 1、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在试点基础上主要变化 一是总结试点期间好的做法,形成规则制度,并以业务指引的形式加以明确; 二是不再对公司规模、行业等设置限制条件,在满足外资准入等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和股东可自主决策,依法依规申请实施“全流通”; 三是不设家数限制和完成时限,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 2、H股“全流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H股公司或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以下类型股份可申请H股“全流通”: 一是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 二是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 三是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 现阶段,“全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地为香港联交所。 3、股东申请参与H股“全流通” H股公司可单独或在申请境外再融资时一并提出申请;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申请境外首发上市时一并提出申请。 4、申请H股“全流通”审批情况 金融、类金融行业公司,以及其他对股东资质设置准入要求行业的公司,申请H股“全流通”原则上应当事先取得行业监管部门同意。 此外,公司申请H股“全流通”,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根据试点经验,三家试点公司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全流通”事项相关程序,以及不适用于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内容。相关事项同时也应当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决策(HKEx-LD56-1)等规则要求。 5、H股公司“全流通”后增发情况 根据现行法规制度,H股公司“全流通”后,向境内主体增发的股份仍为内资股。 6、股东如何参与交易H股“全流通”业务 境内股东通过现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证券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不需要专门新开证券账户。 交易方面,境内股东应通过相应H股公司(“本公司”),选择一家境内证券公司,参与H股“全流通”交易。 具体路径为: 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交易委托指令,经由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传递至上述证券公司指定合作的香港证券公司,由香港证券公司按照香港联交所规则在香港市场进行相应的证券交易。 H股“全流通”机制下,境内股东仅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增减持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流通的股份。目前这一增持功能因技术原因暂未开通,将在技术系统等条件具备后按程序推出。 7、H股“全流通”股份登记 H股“全流通”机制下,完成跨境转登记后的股份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即“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登记于H股公司的股东名册,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即“中国结算香港”)的名义记载于香港结算的账户系统。 此外,H股“全流通”后有关境内股东不会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对H股“全流通”机制下的境内股东而言,其持有的股票以中国结算的名义托管在中国结算香港,以中国结算香港的名义存管于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最终名义持有人列示于H股公司的股东名册。 8、境内券商如何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