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逐步扩大金融科技试点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覆盖面。加强协作沟通,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金融科技试点项目的建设,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逐步将金融科技试点范围扩展到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上海金融科技中心的“领头羊”作用。 三、加大新兴技术研发,夯实金融科技基础 (十四)支持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支持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创新主体围绕金融科技关键环节,充分利用最新技术发展成果,建设软硬件配套齐全的金融科技基础设施。 (十五)加强前沿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抢占关键领域技术制高点。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开展基础技术、底层关键技术及前沿技术研究,增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推动关键领域技术理论取得突破,推进技术融合研发。推动有共性问题的企业进行技术联合攻关,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尽快形成知识产权和专利,打造金融科技前沿创新高地。 (十六)坚持技术中立,金融为民。在新技术研发中,秉持技术中立原则,不偏离金融创新本质和正确应用方向,保障各社会群体对适当、有效、合理金融服务的平等享有权。通过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达性和包容性,让技术创新的成果切实应用到民生领域。 四、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科技产业做优做强 (十七)加大银行信贷支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金融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信贷门槛,对金融科技产业园区、金融科技核心环节研发平台以及配套服务企业提供更为有效的信贷支持。 (十八)加大对金融科技产业的资本投入。鼓励各类相关主体投资设立金融科技相关的产业基金、风投基金等,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对金融科技的资本投入。支持银行为金融科技类主体开展金融科技贸易和金融科技合作,提供便利化的跨境金融服务。 (十九)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深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应用,促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对科技创新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服务,加大小额商业汇票的推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商业汇票发展供应链金融,发展定向可转票据等创新产品,推动融资工具含权化和结构化试点,为不同类型、规模、发展阶段的金融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产品和融资便利。稳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专利质押等金融业务。 (二十)利用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优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针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特色金融产品,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各项跨境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便利金融科技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二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助力金融科技融资。推动完善征信市场体系,支持已经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支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大型企业将掌握的企业行政管理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交易信息、上下游供应链等信息向企业征信机构开放,为金融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持。 五、加强合作共享,形成长三角金融科技发展合力 (二十二)建立数据融合机制促进数据共享。探索建立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跨市场的数据融合应用机制,依据数据治理的框架,以确保数据安全为底线,逐步实现更大范围数据共享及数据的深度应用。 (二十三)整合资源促进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组织金融科技机构,建设长三角金融科技成果交流平台,推动研究成果与有应用场景需求的企业有效对接,提高金融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使用范围,促进上海金融科技成果对内深度应用,对外辐射扩散。 (二十四)引导上海金融科技向外辐射。充分发挥长三角三省一市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各自优势,支持金融机构立足上海,构建长三角一体化金融服务体系或平台,借助G60科创走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强化协同发展,优化金融科技产业集群布局。 六、坚持安全和创新并重,提升金融科技风险管理水平 (二十五)深入推动安全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推动以密码技术、量子技术、生物识别技术为代表的安全技术自主创新及研发。大力支持基础密码技术、进阶密码技术等底层密码技术的研究,推动密码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二十六)提升安全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在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及业务模型上加大投入,开展自主研发。运用最新技术发展成果探索安全可控的金融科技产品,不断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十七)推动安全可控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实施。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行业安全可控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及落地。开展金融行业安全可控技术交流,推广已有的成功实践及解决方案,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积极利用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 (二十八)做好新技术金融应用的风险防范。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新技术与业务融合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试错容错机制,完善应急措施、风险拨备资金等风险补偿措施,明确新技术应用的运行监控和风险应急处置策略,防范新技术自身风险与应用风险。 (二十九)加大金融信息保护力度。金融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及金融行业标准的安全控件、终端设备等产品进行金融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利用通道加密、双向认证等技术手段保证重要金融信息的机密性与完整性。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风险防控机制和内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易发生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排查,保障用户身份、财产、账户、信用、交易等数据资产安全。 (三十)推动金融科技技术和业务标准化建设。围绕国家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总体思路,鼓励金融机构及金融科技企业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核心标准研究与探索,以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重点,创新标准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努力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金融科技行业标准。 七、有效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