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人冒某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据悉,同性恋人利用公开对方的同性恋隐私实施的敲诈犯罪,在我市尚属首例。 自认受冷落,他向同性恋人索要240万“封口费” 冒某今年31岁。几年前,他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了余某,两人情投意合,很快确立了同性伴侣关系。去年8月,冒某发现余某回信息不及时,有时打电话也不接,认为余某冷落了自己,就用微信小号和他聊天。冒某认为,余某对“小号”的那个自己更好,觉得他喜新厌旧,心生妒火。 冒某知道余某是开公司的,于是萌生了敲诈的念头,以公开其系同性恋的隐私相威胁,称对方如果不给钱,他就到余某的公司、家里宣扬,破坏余某在亲朋好友面前的声誉。迫于冒某威胁,余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冒某支付了1198元。冒某嫌钱少,继续使用微信对余某进行威胁,并索要240万元“封口费”,但余某没有理睬。 勒索不成,他把隐私信息贴到对方家门口 去年11月,索要封口费没有得逞的冒某,将其微信小号与余某的聊天记录以及余某的自拍照打印后,分成两个快件邮寄到了余某的公司。此后,他又将背后写有威胁信的余某自拍照放入信封后贴在余某的家门口,被余某的家人发现。 去年12月,冒某又与余某联系,双方讨价还价后,余某被迫同意向冒某分多次支付180万元“封口费”。随后,冒某又多次催促余某赶紧支付10万元首款。去年12月,余某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侦查人员的安排下,他邀约冒某来取10万元,从而将其抓获。 声称只想敲诈三四十万元,孰料微信记录露马脚 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冒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冒某不服,认为其虽然口头上索要180万元,但内心实际只想索要30万元至40万元,遂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随着互联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微信、QQ、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南通中院二审合议庭审判长何忠林说,本案中,双方讨价还价最终确定数额为180万元,该事实得到冒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的证实,与余某陈述一致,并有两人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在卷佐证,故冒某提出其只想敲诈30万元至40万元的上诉理由与查证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通讯员顾建兵 王银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