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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车用尿素水溶液经检验不合格 淮南市德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30
摘要:生产的车用尿素水溶液经检验不合格 淮南市德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29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04号)。淮南市德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车用尿素水溶液经检验不合格,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车用尿素水溶液;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8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元。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字〔2019〕04号

当事人: 淮南市德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00MA2N0CN6XQ

住所(住址): 淮南市田家庵区合淮路曹庵段南侧曹水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云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12119760692501

联系电话: 13966474788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史院乡联湖村钱湖组210号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在省级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经移送,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8年第四季度车用尿素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淮南市德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德新蓝牌车用尿素水溶液(净含量:10千克/桶、生产日期:2018年9月8日)不合格,不合格项为: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经查,当事人此批不合格车用尿素水溶液共生产100桶,抽样2桶,其余已全部售出,生产成本:11.5元/桶,销售价:12元/桶。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违法所得共计4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1700974安徽省产

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及淮检字No:2018HG0054检验报告各1份。

2.调查笔录及销售发票各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已于2019年6月7日经邮寄(EMS)送达当事人,邮寄单号:1199603010872,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生产的车用尿素水溶液经检验不合格,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处货值金额一点五被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车用尿素水溶液;

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8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4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6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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