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如今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运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手段,解决数字版权存证、认证难题,你如何看待这些新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 阎晓宏: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作品”的定义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个定义特别好,这就意味着,利用区块链等技术登记的作品,是不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能一概而论。
现在各类作品数量呈井喷增长态势,一个网络平台上就有几百万作者,摄影作品就更多了,每个人都可以用手机拍照。所以利用区块链登记的作品,其价值差异很大,哪些作品价值较高哪些较低,是现在最大的困惑。 在保护和利用版权方面,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的应用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要鼓励创作出优秀的作品,将优秀作品通过授权使用、广泛传播,让优秀作品创作者得到合理报酬,人格权得到很好地保护,使用者也能在授权使用中得到相应收益,社会公众能够欣赏到好作品,这是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脱离目的讨论新技术、“赶时髦”没有意义。 目前现实情况是,优秀作品还很少运用区块链、时间戳技术登记。新技术今后在版权领域怎么发展,还需要继续在实践中探索。如果利用新技术登记的作品价值不高,无法形成社会需求,没有人付费使用,这些区块链公司也不会有收益,难以持续。当优质作品原来越多地利用新技术登记,就值得推广,还是要从实际出发。 新京报记者 倪伟 协作记者 陶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