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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大赛高(烟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1
摘要: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0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123号 当事人:化大赛高(烟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明喜,住所: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 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0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123号

当事人:化大赛高(烟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明喜,住所: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

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56140833XB。

2019年7月23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顺安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腰

果 壳 油 ( 粗 油 ) 1 2 8 2 5 0 千 克 , 申 报 总 价 3 8 4 7 5 美 元 , 申 报 商 编 3 8 2 4 9 9 9 9 9 0 , 报 关 单 号

371120191110051743;2019年8月7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鑫通恒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海关申报进口腰果壳油(粗油)102600千克,申报总价30780美元,申报商编3824999990,报关

单号370820191080030633。经海关查验并送检,上述两批货物均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应归入商品编码3825610000。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固体废物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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