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方诗雨律师和王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