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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凯荣携带侵犯“Apple Logo”商标权的手机出境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07
摘要: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关于林凯荣携带侵犯“Apple Logo”商标权的手机出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知罚字[2019]第2070号 当 事 人:林凯荣 地 址:香港荃湾葵芳邨葵翠楼 2019年4月21日,当事人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关于林凯荣携带侵犯“Apple Logo”商标权的手机出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知罚字[2019]第2070号

当 事 人:林凯荣

地 址:香港荃湾葵芳邨葵翠楼

2019年4月21日,当事人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H06176778)从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出境。海关查验发现,其携带物品中有标有“Apple logo”商标的手机44台。

商标权人苹果公司(美国)认为上述手机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上述手机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pple logo”商标(备案号: T2016-50952)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上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境手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没收上述44部侵权手机。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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