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福建明溪法院发布一则案例介绍,近日,明溪法院审结一起盗刷支付宝微信案,被告人系某通讯公司手机营业厅单独承包者,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业务的便利,盗窃多名被害人手机支付宝内款项121350元。 2019年9月15日,被害人陈某手机丢失,到被告人汤某经营的店里补办手机卡,并咨询被告人汤某手机丢失,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的钱会不会被盗走。被告人汤某表示不会,如果不放心,可以立即将支付宝、微信解绑银行卡。汤某将自己的手机给陈某,让陈某用新补办的手机卡插到自己手机上,登入微信、支付宝解绑银行卡。在陈某操作的过程中,被告人汤某看见陈某支付宝有2万元,遂起盗窃之心。陈某将手机卡卸下,把手机还给被告人汤某后,汤某立即登入陈某支付宝,分批次盗取陈某支付宝11550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汤某为被害人肖某办理宽带业务并赠送监控摄像头。被告人汤某用被害人手机调试摄像头和下载完监控APP后,没有及时将手机还给被害人,汤某点开被害人支付宝,从被害人花呗、借呗中盗刷42000元。 被告人汤某用以上类似手段,盗刷他人微信支付宝共计1213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213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已成立。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汤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的谅解,已缴纳罚金10000元。根据汤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北青报记者 郭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