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论抢劫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经济发展,财产型犯罪案件不断增加,而且侵财类案件也是传统类犯罪类型,在每年的考试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抢劫罪尤其应该引起广泛的注意。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抢劫罪构成要件为: 一、客观方面: 1.实行行为: (1)方法行为: 暴力、胁迫、其他方法。 ①暴力":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 A.目的: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排除、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B.对象:财物的持有者、保管者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 C.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②“胁迫”: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下列两个特性: A.暴力性,即胁迫的内容是使用暴力的恶害相加。 B.当场性,即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要求对方当场交付财物。 ③“其他方法”:主要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能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灌醉、迷倒、催眠等压制对方反抗的方法,使对方暂时丧失反抗能力,以取走财物。 (2)目的行为:截取财物 ①当场性:需具备时间、空间的持续性。如对被害人当场实用暴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但是,被害人身无分文,抢劫人与被害人一起回家取走财物,也应为抢劫罪。 ②截取:违背被害人意志 ③财物:财产利益 (3)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三、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269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 前提: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①具有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故意。 ②开始盗窃、诈骗、抢夺的实行行为。(只要有实行行为即可,不要求既遂) (2)目的: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手段: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4)时间、空间条件:当场 注意:根据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而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告邪 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携带”:即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使凶器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2) “凶器”: ①性质上的凶器: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性质上的凶器无疑属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凶器,因此只要携带并实施抢夺行为,就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②用法上的凶器: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 (3) 不能用。 ①不能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 ②不能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进行胁迫。 如果使用,则直接可以依据第263条认定为抢劫罪,而不适用本条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即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应适用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 考察方式: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以案例为主。 相关推荐>>> 【全年】2019天津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汇总 2019天津事业单位招考信息汇总 2019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019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细解行政行为 2019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换种方法掌握未完成形态的意志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