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公教育助力各位考生朋友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下来为您带来的是法考资料内容: 一、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2)人民检察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批示和命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3)唯一的公诉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级别 具体内容 中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公诉权(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 (1)审查起诉阶段 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可以补充侦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决定。决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程序中有权讯问发问,宣读证据,出示证物以及进行法庭辩论等。 (2)审判阶段 检察机关享有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讯问被告人,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出示物证,参加法庭辩论。 2.诉讼监督权 (1)对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纠正。 (2)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予以纠正。 (4)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6)对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有权进行监督。 (7)在执行阶段,有权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