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郭培杰表示,烈士的英雄事迹应当在烈士牺牲后以权威部门作出的评价和认定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英雄事迹的猜测、虚构,甚至歪曲、丑化等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消防战士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不幸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已经追认其为“革命烈士”,追记一等功并追授其“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这些都充分肯定了烈士谢勇同志的英雄事迹,不容再进行无端猜忌和调侃谩骂式解读。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曾某应当在当地地级市一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有力维护了九泉之下谢勇烈士的名誉权,对在全国人民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两案的裁判结果有力传承了爱国主义精神,有效保护了英烈尊严,释放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严厉信号,对营造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卫英烈精神的社会环境以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起到了积极作用。”潘杰称。 肯定见义勇为,“扶不扶”的尴尬不再发生 本次最高法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不乏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的肯定性评价。 以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为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垂坤分析指出,该案裁判的依据为《侵权责任法》(即《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前身。作者注)。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行为人因其过错而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定,孙某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结果,且孙某在郭某林倒地后及时救助。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孙某对意外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郭某林在这一微小的事件中意外失去生命,大家对此意外感到痛心与惋惜,也希望他的家属能够得到一些补偿,但决不能因此动摇对好心人的保护态度。不可让平民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此前,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守望相助的行为更多的是受到高尚道德情操的鼓励,而没有有效的法律后盾作为支持。由于“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负面新闻屡屡见诸媒体报道,“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该典型案例没有“和稀泥”式地为安慰郭某林的家属而判令孙某与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充分依照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判罚,守护了好心人的权益,实现了法律对于道德领域的反哺。 法律对于道德领域的反哺并未就此停止,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有所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出台的《民法典》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免责事由,以及见义勇为人自身受损后的救济措施,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再次给好心人注入“强心剂”。 “以该典型案例为开端,随之又有《民法典》提供法律依据,实现了道德对法治的支撑滋养,以及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道德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周垂坤乐见其成。 而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以高某翔有权继承房屋落下帷幕,周垂坤认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可谓众望所归。 对于该案基本事实,从法理层面来看,依照我国现行《继承法》(即《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前身。作者注)的规定,代书遗嘱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而高某翔又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行列。从情理层面来看,高某翔作为孝道典范,理应有权继承房屋。此时,似乎出现了“情与法不相容的局面”。 该案先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否定代书遗嘱的效力,进一步对留有解释空间的《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进行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从而承认高某翔具有继承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案涉回迁房屋的权利。该判决在尊重客观事实与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在法律框架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确认了高某翔应有的权利,使得判决结果在满足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前提下,实现了现实层面的公平正义。 “这是一份兼具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该判决结果是将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一般观念相结合作出的。”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玉认为,该案在否定了代书遗嘱的有效性、认为应当适用法定继承的同时,又结合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确定了高某翔在法定继承中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将他对两位老人的照顾和付出在法律上予以了确认。这是对中华孝道的弘扬,也教育人们要人心向善。 “该案判决表明,法律是一个独立、完备、严密的系统,但绝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周垂坤认为,“法律应当不断与社会伦理道德兼容,做到与道德一致,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一致。” 与以上两案类似,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也是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的典型。潘杰表示,上述三案通过司法裁判从正面倡导公民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从而形成中华儿女互有责任的良好风尚。 自身行为不当,村民爬树坠亡不能索赔 本次最高法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既有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的肯定性评价,也有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据潘杰介绍,其余五案就是通过司法裁判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从反面引导公民树立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以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为例,周垂坤分析称,李某某等人诉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再审结果尘埃落定,再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改判不文明出行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再审法院认定:案涉景区已经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在此情形下作出的危险行为应当由其自身承担后果。该案再审判决在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效应。 该案的裁判依据为前述《侵权责任法》。该典型案例明确了在相对方无过错的前提下,肆意妄为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为此类民事关系双方的行为划定了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