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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25
摘要: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包括: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淮安谢勇烈士名誉

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包括: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等。

经过梳理,记者发现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所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包括:革命英烈保护、当代英烈保护、公序良俗、文明出行、助人为乐、友善共处、社会公德、文明交往、诚实守信、网络秩序、契约严守、中华孝道、未成年人保护等。

据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此次发布的十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是2018年以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和舆论赞誉的生动案例,从多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引领时代新风尚。

已发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

郑学林表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它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5年来,最高法高度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倡导和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进行制约和惩处。

2015年10月1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

2017年4月20日,最高法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以案讲法,并注意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民法总则及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8年9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最高法制定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明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立项、起草、论证、修改、补充、废止等各项工作中,为做好司法解释工作提供价值指引。

为强化示范引领,弘扬良好风尚,最高法多次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已经是第三批。在此之前,最高法于2016年3月8日和8月22日分两批发布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内容涉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释法说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引起良好社会反响。”郑学林表示。

与前两批涵盖多种类型的综合发布不同,最高法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专题聚焦民事审判领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同符合契,与民法的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息息相通。人民法院的传统民事审判相较其他类型的审判工作,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更加重视个案中的社会伦理评价,更加注重实质公平与追求和谐。”在郑学林看来,民事审判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

“一滴水能折射阳光,一起小案能彰显大道理,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潘杰表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法此次精选的10个案例充分体现和弘扬了国家、社会、个人3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保护英烈尊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司法实践都是由一个个鲜活案例组成的,以案说法,对人民群众有着生动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培杰看来,最高法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从司法层面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积极响应。

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中前两例——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和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是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以来,第一批适用该法、通过公益诉讼依法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

以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为例,郭培杰分析称,本案从法律程序上看,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的。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正是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的名誉被瞿某某在商业推广中进行了不法侵害和歪曲解读。董存瑞、黄继光在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为国捐躯,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革命烈士,其姓名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不仅是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也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从内容上看,本案中瞿某某为谋取个人商业利益侵害和歪曲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本案中,瞿某某在商业广告上肆意歪曲烈士形象,损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为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销毁库存、不得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限期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郭培杰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不仅体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爱国”的情怀,还体现了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意义,体现了《宪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英雄烈士应当享有的法律地位。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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