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青少年近视率居高不下、肥胖率上升、心肺功能发育不充分以及力量、耐力等身体素质持续下降等问题已引起政府和公众的高度重视。2018年8月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明确对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地方政府和学校依法依规予以问责。青少年的体质健康状况之所以堪忧,与学校中不敢开展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有一定的关系。因为,学生在一些危险性的或者对抗性的文体活动中很容易受伤,受伤后的民事责任承担又常常会产生纠纷,有的甚至引发校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二十四条将公平责任规定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其中,“实际情况”的规定不明,使得法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从息事宁人的角度处理纠纷,加重学校的负担,最终偏离“公平”的本义。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将上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将自由裁量的权力从法官的手中收回到立法者手中,法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定。由此看来,民法典生效后,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因受制于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变得极小,这无疑为从根本上治理校闹、给学校松绑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对学校及相关组织者开展文体活动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进而为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首先,“自甘”风险是一种风险评估后的理性选择,一旦选择了,参加者就自愿承担可能伤害的后果,其中蕴含的独立自主的责任意识、理性精神和担当意识是全面发展的人的最为重要的品格和精神;其次,所谓的自愿参加通常要以“明示”的方式签订免责同意书(未成年学生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学生一旦签订了,则落字为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判断和决策能力,恪守契约精神,形成法治观念;最后,学生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鼓励学生进行探索创新,使学生在生机勃勃的活动中生发出无限的活力和美感,进而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坚韧性。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才能够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当然,自甘风险条款如何适用于学生在校的体育活动,校方如何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以及如何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的救济机制,使作为组织者的学校和自担后果的参加者无后顾之忧,既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也需要学校的不断探索和创新。(作者:尹力,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