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直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我市适龄幼儿招生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经研究印发福州市2020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2020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福州市教育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2020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 坚持科学布局,多渠道接纳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多渠道接纳适龄幼儿入园,努力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二) 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遵循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的指导思想,强化政府职能,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下同),逐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 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辖区适龄人口数和学前教育资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幼儿园的计划招生数和班额数,并稳步推进公办幼儿园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四) 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相关幼儿园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定其招生服务片区,不得随意招生。儿童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入园、编班测试。 (五)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幼儿园招生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幼儿园当年秋季招生办法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入园年龄 年满三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方式 (一) 2020年秋季,我市所有公办园(不含部队办园和部分省属部门、省属高校办园)实行随机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招生方式。各公办园应将不低于30%比例的学额,采取家长报名、随机派位(电脑摇号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的方式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扩大派位招生的比例。剩余的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名单应报送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 普惠性民办园的招生方式由各县(市)区自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引导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参照公办园参与招生试点改革。 (三) 非普惠性民办园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四、工作要求 (一) 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直部门办园和部分省属部门、省属高校办园的派位招生工作,纳入辖区统筹。市直部门办园跨区过渡的,其派位招生工作由过渡园址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 (二) 招生服务片区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本区实际,科学合理划定本辖区相关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 (三) 招生方案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确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信息,于6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 招生管理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审核批准招生计划,并指导幼儿园制定招生公告(或简章)。 2.各幼儿园招生公告(或简章)须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进行不实宣传,不得超计划招生。 3.各幼儿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规范、有序。 4.各幼儿园自主招生工作应在统筹考虑符合报名条件适龄幼儿的户籍地、居住地、政策照顾等因素后,由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录取的幼儿的名单,原则上优先招收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照顾对象和本服务片区的户籍幼儿。 (五) 主动公开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6月15日前在本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的官网上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具体包括: (1)本县(市)区2020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2)本县(市)区经审核准予招生的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招生信息,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示范园等级、收费标准、招生方式、计划招生数、招生服务片区、派位比例等。 2.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招生工作开始前1周发布招生公告(或简章),包括: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招生公告(或简章)应张贴于社区宣传栏、园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可在幼儿园网站上发布。 (六) 加强监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招生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保障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幼儿园应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 五、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