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坚持稳中求进,切实规范招生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进一步深化招生制度改革,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遏制掐尖现象、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乱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招生政策,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延续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摇号派位随机录取,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果。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2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 (二)免试入学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也不得以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义务教育招生录取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或各类竞赛考试证书挂钩,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生年级实行“三对口”入学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统筹安排原则。对不符合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回到公办学校录取体系,区教委按公办学校招生政策和空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保证公办学校“兜底”。 (五)同步同权原则。全区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发布招生计划、同步信息登记、同步网上报名、同步审核报名材料、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互不享有招生特权。 (六)规范公平原则。建立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切实加强招生监督监管,规范招生行为,实行“阳光招生”。实施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1.城区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二环以内区域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以下同),按招生范围在对口学校直接登记报名。 2.城区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户籍、购房入住、产权份额等情况由区教委按户籍优先顺序统筹安排入学。小区配套学校有空余学位时优先统筹接收本小区已入住业主子女。 本类别中,住房如系共有产权的(含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入学对象父(母)应至少共占50%以上(不含50%)的份额,且实际已交房入住,入学对象仅限业主子女(不含兄弟姊妹、孙、外孙等其他关系人)。 3.农村区域户籍地适龄儿童、少年。农村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地所在学校直接登记报名。 4.区内公租房适龄儿童、少年。云篆山水、樵坪人家公租房承租人子女(不含兄弟姊妹、孙、外孙等其他关系人)分别在配套学校和指定学校登记入学。 5.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区经商、务工以及从事其它合法、相对稳定工作的区内外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不含兄弟姊妹、孙、外孙等其他关系人)可申请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区教委定时、定点、分片开展入学登记,统筹安排学校接收。 6.其他特殊人群适龄儿童、少年。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7.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区教委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及有关部门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二)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1.严格招生计划。区教委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招生类别,科学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小区配套学校业主子女、九年一贯制直升初中、小语种学生、举办者子女等适龄儿童、少年均为招生计划内学生。严禁超计划招生,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注册学籍。 2.采集学生信息。6月15日-6月19日,选择就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新生家长,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 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学生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 3.实施分类招生。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实施分类报名、分类录取。 (1)民办学校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小区配套学校业主子女、九年一贯制直升初中、小语种学生、举办者子女等招生计划内学生,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 (2)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 (3)民办学校除去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的学生后,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剩余招生计划时,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时,通过电脑摇号随机录取。 四、招生录取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于6月20日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一)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监护人将相关报名材料提交学校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直接录取。错过统一报名时间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委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7月3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1. 城区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父母不在同一户口薄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银行按揭合同等)。 (3)入住证明(天然气证或天然气缴费发票) (4)小学新生还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2. 农村区域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父母不在同一户口薄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2)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3.公租房承租人子女入学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承租人及子女的户口本,如承租人与子女的户口不在同一户籍,还需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件。 (2)公租房租赁协议。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4.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登记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