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肃招生纪律。依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招生“十项严禁”和我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各县区、学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开展阳光招生。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重要事项应广泛征询意见建议,加强风险评估,切实解决招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继续从严落实《严禁中小学、职业学校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规定》(连委教〔2017〕6号),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学校)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民办学校违规招生且造成影响的年检将认定为不合格,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违规招生行为严重且影响恶劣的,将终止其办学资格,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三)加大监管力度。县区教育部门必须夯实工作责任,对招生计划、过程、结果等实施监督。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畅通举报渠道,认真调查处理各类申诉、投诉和举报。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义务教育违规办学行为工作督查和专项治理,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查处一切与入学挂钩的违规违纪招生行为。要监督指导民办学校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约束,切实维护招生入学秩序。 |